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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禮儀範例--喪禮與祭禮

國民禮儀範例--喪禮與祭禮

法規名稱:國民禮儀範例

頒行時間: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

國民禮儀_喪禮與祭禮_告別時刻


第一章  總則

第一條

  本範例各種禮儀,係參照我國固有禮俗暨現代社會生活狀況訂定之。

第三條

  國民遵守傳統禮儀或信仰宗教者,其成年、婚、喪、祭禮等得依固有儀式行之。

 


第二章  一般禮節

     第四節  集會

第二十八條

  追悼會之儀式如左:

  一、追悼會開始。

  二、全體肅立。

  三、主持人就位。

  四、奏哀樂(不用樂者略)。

  五、上香(不用香者略)。

  六、獻祭品(獻花、獻爵、獻饌,不用祭品者略)。

  七、默哀。

  八、向○○○遺像行三鞠躬禮。

  九、致悼詞。

  十、奏哀樂(不用樂者略)。

  十一、禮成。

 


第五章  喪禮

     第一節  治喪

第四十五條

  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,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。

  • 由家屬具名之訃告

家屬具名之訃告-國民喪禮禮儀

 

  • 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

治喪委員具名之訃告_國民喪禮禮儀

 

第四十六條

  亡故者入殮,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,並在柩前設置靈案、遺像或靈位。

 

第四十七條

  大殮蓋棺前,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。

 

     第二節  奠弔

第四十八條

  家奠在出殯前行之,其儀式如左:

  一、奠禮開始。

  二、與奠者就位。

  三、奏哀樂(不用樂者略)。

  四、上香。

  五、獻奠品(獻花、獻爵、獻饌)。

  六、讀奠文(不用奠文者略)。

  七、向遺像或靈位行禮(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、直系卑親屬家奠時行跪拜禮)。

  八、奏哀樂(不用樂者略)。

  九、禮成。

 

第四十九條

  親友奠弔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,並向其家屬致唁,團體奠祭得參照前條所定之儀式辦理。親友行商時,家屬於案側答禮。

 

第五十條

  親友之喪,應臨弔展奠,道遠者得函電致唁:奠弔時,應肅穆靜默,不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里安寧。

 

第五十一條

  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,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。靈堂佈置暨參加奠弔位置如左:

靈堂佈置暨參加弔奠位置_國民喪禮禮儀

 

     第三節  出殯

第五十二條

  出殯時,親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,撤幃、舁柩啟行,其次序如左:

  一、前導(標明○○○○○之喪)。

  二、儀仗(不用儀仗者略)。

  三、樂隊(應用國民禮儀樂曲:不用樂隊者略)。

  四、遺像。

  五、靈柩。

  六、靈位(孝子或孝女恭奉)。

  七、重服親屬。

  八、親屬。

  九、送殯者。

 

第五十三條

  送殯親友,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,並佩帶黑紗或素花。除至親好友外,家屬可於啟靈後懇辭。

 

     第四節  安葬

第五十四條

  靈柩至葬所,舉行安葬禮,其儀式如左:

  一、安葬禮開始。

  二、全體肅立。

  三、主奠者就位。

  四、奏哀樂(不用樂者略)。

  五、上香。

  六、獻奠品(獻花、獻爵、獻饌)。

  七、讀安葬文(不用安葬文者略)。

  八、向靈柩行禮(本款之行禮指鞠躬,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)。

  九、扶靈柩入壙。

  十、掩土封壙(火葬者略)。

  十一、奏哀樂(不用樂者略)。

  十二、禮成。

  靈柩安葬畢,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。

 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(納)骨堂(塔)。

 

     第五節  喪期及喪服

第五十五條

  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,自其逝世曰起算,喪期分左列五等:

喪服五等_國民喪禮禮儀

對於妻族或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,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。

 

 

第五十六條

 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,在入檢、祭奠及出殯時服之:

  一、三年之喪,服粗麻布衣,冠履如之。

  二、一年之喪,服苧麻布衣冠,素履。

  三、九月之喪,服藍布衣冠,素履。

  四、五月之喪,服黃布衣冠。

  五、三月之喪,服素服。

 

第五十七條

  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,在手臂或髮際(位置視亡故者性別而定,男左女右)佩帶服裝標誌。

  一、服三年之喪者,初喪用粗麻布,三月後改用黑、白布(紗、毛線)。

  二、服一年之喪者.初喪用苧麻布,三月後改用黑、白布(紗、毛線)。

  三、服九月、五月、三月之喪者,用黑或白布(紗、毛線)。

 

第五十八條

 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,依左列所定守喪:

  一、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,在服喪初三個月內,停止宴會與娛樂;在服喪初六個月內,宜停止嫁娶。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,在除服前,蓋私章用藍色,函札自稱加[制字]。

  二、服九月以下之喪者,在服喪初一個月內,停止宴會與娛樂。於期滿除服之日.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。

 

第五十九條

 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,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,得從其習俗:亡故者立有遺囑者,得從其遺囑。


第六章  祭禮

     第一節  公祭

第六十條

  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,得由有關機關、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。

  一、先聖先賢先烈。

  二、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。

  三、對社會人群、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。

  四、仗義為公、除暴禦侮而捐軀者。

  五、年高望重者、德行優異者。

  六、對各該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有特殊貢獻者。

 

第六十一條

  公祭前,應推定主祭者、陪祭者,並得邀受祭者家屬或後裔參加。

 

第六十二條

  公祭之儀式如左:

  一、公祭開始。

  二、全體肅立。

  三、主祭者就位。

  四、陪祭者就位。

  五、與祭者就位。

  六、奏樂(不用樂者略)。

  七、上香。

  八、獻祭品(獻花、獻爵、獻饌)。

  九、讀祭文(不用祭文者略)。

  十、向遺像(靈位、墓位)行三鞠躬禮。

  十一、家屬(或後裔)答禮。

  十二、報告行誼(宜簡要,亦可從略)。

  十三、奏樂或唱紀念歌(亦可從略)。

  十四、禮成。

 

第六十三條

  公祭之席位如左:

公祭席位_國民祭禮禮儀

 

     第二節  家祭

第六十四條

  凡家屬、宗親舉行之家祭,在服喪期滿或歲時令節,或受祭者冥誕忘日,於宗祠、墓地或其他適當場所行之,如人數眾多,得由家長或族長主祭,與祭者依行輩次序排列,由主祭者領導行禮。

 

第六十五條

  家祭參照左列儀式行之,亦得僅備線香、祭品,依本條第九款所定行禮。

  一、家祭開始。

  二、全體肅立。

  三、主祭者就位。

  四、與祭者就位。

  五、奏樂(不用樂者略)。

  六、上香。

  七、獻祭品(獻花、獻爵、獻饌)。

  八、讀祭文(不用祭文者略)。

  九、向祖先神位(遺像、靈位、墓位)行禮(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)。

  十、恭讀遺訓或報告行誼(無遺訓或報告者略)。

  十一、奏樂(不用樂者略)。

  十二、禮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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