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喪禮當中有一個人的地位很特殊,那就是「女婿」。
你要說他是「自家人」,那是欺人的說法,畢竟不同姓氏,無血緣關係;要說他是外人,那可行不通,因為女婿是「半子」,論輩份又比孫輩高了些。
假如把女婿納為自家人,可是在傳統做七也沒刻意排個「女婿七」;要說是外人,傳統土葬年代女婿可是手持銘旌旗走在前面的,你說,這女婿到底是個什麼角色?
以目前實務運作來分析,靠海的鄉鎮的女婿比較「辛苦」,因為在家奠時必須行「三進三退」大禮,這個禮數是超越服重孝的兒子。
所謂「三進三退廿四拜大禮」就是女婿必須從會場入口處爬行、跪拜、叩首,進三次、退三次,叩首廿四次。而女兒娘家會依照禮俗準備一條毛毯擺在前面,意思是女婿乃屬於外人,為了表示尊重之意,不能讓他跪在地上。
然而以女婿的立場而言,他是半子,跪在地上行大禮也是天經地義,所以毛毯雖然擺放了,可他也不能真的跪在毯子上頭,因為台灣有句俗諺:「今世跪毛毯,來世睡豬穴」,必須先上前將紅毯折一角示不用,有的地區會用腳踢開,假如女婿跪在毯子上就會被取笑不知禮數。
我再把時間挪到更早期,女婿行大禮可不是只有靠海的鄉鎮,而是屬於一種全面性的共通禮俗;而且那也不是三進三退廿四拜就能了事的。
最早期女婿的面前最少會有三條草蓆與一件毯子,這三條草蓆代表女婿必須要三進三退廿四拜;假設女婿平日對岳父岳母不孝,最多會「賜」十二條草蓆,這個女婿可能會拜到吐血。也因此現在被訛傳成了廿四拜是在「作弄女婿」,其實並非如此。
事實上女婿與女兒的意義類似,咱家的女兒是別人家的媳婦兒,別人家的兒子是咱們的女婿,這是屬於孝道傳承的一環,是否延續這個禮俗倒不強求,但是不可以扭曲原意。試想,人家辛辛苦苦養了個女兒,嫁到了你家去幫你生養後代並照顧一家人,當岳父母過世時,要求女婿要行感恩的大禮,這並不為過。
另外還有一種狀況必須注意,假如女兒與女婿尚未正式結婚,但遭逢「準岳父母」過世,如果「準女婿」願意前來送葬祭拜,則喪家必須準備一條紅綾布,上頭貼上紅包,讓準女婿斜揹著,表示尊重與感謝。
易春秋2017/4/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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